2024中考语文试题汇编

约26240字。

  高考作文备考素材集锦:“光明观察”2017年3月号第1辑
  整理 fcs2002
  1.“药房托管”不能等同于“医药分开”
  2. 婚姻法第24条打补丁,法官能力也要补短板
  3. 24条“婚规”补丁仍有升级空间
  4. 莫拿“权力搭售”绑架公共服务
  5. 以改革进一步降低民企税费负担
  6. 全面禁烟,全民共识何时成为共同行动
  7. 制假售假难获刑,打假手下能留情?
  8. 都什么年代了,还搞“男女授受不亲”
  9. 评估为“证”,知识产权保护更分明
  10. 用好电影产业促进法,重在对模糊地带的监管
  11. H7N9病毒变异,弄清原因最关键
  12. 环保“罚款任务”背后几多魅影
  13. 不能再对制假售假行为“罚酒三杯”了
  14. “禁鞋令”不是治攀比风的七寸
  15. 晒最多跑一次“项目清单”只是第一步
  16. 公交司机开车禁手机不妨推而广之
  17. “最多跑一次”初衷虽好,但更要防止跑偏
  18. 雾霾再严重尾气治理也该依法依规
  19. 补充规定并未解决“婚姻法解释24条”所存争议
  1.“药房托管”不能等同于“医药分开”
  2017-03-01 10:51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作者:何勇海
  日前,广州市民何小姐来到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看病,在手机上用支付宝缴完药费后,拿着处方单的她却满医院找不到药房,最后被告知该院自2月8日起,就将成人门诊药房移出了院外。在医院附近一家名为“大众医药妇儿中心店”的药店,她在店员指引下在自助机报到后,不到5分钟就拿到了药。作为广东探索“医药分开”的试点医院,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率先取消门诊药房,让不少像患者第一次体验了医院看病、药店买药的新鲜感觉。(2月27日《人民日报》)
  “医药分开”是新医改的核心内容之一,以消除“以药补医”的模式平抑药价,缓解“看病贵”。这个医改方向,早在2009年3月17日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就已提出。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要求推进“医药分开”。《意见》提出,门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具备条件的可探索将门诊药房从医疗机构剥离。
  可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取消门诊药房的做法,很难说是真正的“医药分开”。表面上看,患者实现了医院看病、药店买药的愿望。但是,患者购药的那家名为“大众医药妇儿中心店”的药店,其实是医院和某医药集团合作设立的,这能切断药店和医院间的利益关系吗?据新闻报道,药店在收入上与医院无任何关联,双方仅是对接处方信息系统,以便医院通过闭环管理监控药店的药品采购、销售。换言之,无论药店卖多少药,和医院没有“半毛钱”关系。既然如此,广州市民何小姐为何可以在医院内缴完药费后再去药店买药?这根本没有实现独立核算。
  报道中还有个细节值得关注:在患者拿着处方单满医院找不到药房之下,最后被告知医院将成人门诊药房移出了院外。“移出了院外”之说或许也透露出,广州市妇儿医疗中心所谓的“医药分开”,只不过是换汤不换药的地点变动而已。有业内人士甚至分析,如此“医药分开”,还不能说是真正的“医药分开”,其实质是在医改背景下及医药商业竞争大潮中显现的一种药房托管模式。在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甚至剥离药店的政策面前,药房托管已成普遍做法,不少医药商业巨头纷纷牵手医院涉足托管,大唱“双簧”、共谋利益,患者又怎么明白背后的底细?
  将“药房托管”美化成“医药分开”,有悖于推行“医药分开”的初衷——建立药品流通的竞争机制以促进药价降低,切断医院、医务人员与药品营销商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以减少医生通过滥开药品吃回扣,增加患者经济负担的现象。由此而言,老百姓需要的“医药分开”,是让患者拿到经过医院审核的处方后,可以去任何药店买药,医院在审核了处方是否正确合理后,是不需要监控处方流到院外哪家药店的,可能也不需要监控药店的药品采购、销售情况。真不知目前还有多少公立医院如法炮制,将自己仍在坚挺的药房美化成了“医药分开”?(何勇海)
  2. 婚姻法第24条打补丁,法官能力也要补短板
  2017-03-01 10:39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作者:陈广江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据悉,最高法将加大家事审判对下指导力度,就家事审判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裁判尺度。(2月28日新华社)
  近来,因离婚后一方无辜背债的案件不断增多,婚姻法“第24条”饱受质疑,呼吁修改、暂停、废止的声音不绝于耳,甚至有法官称“第24条”为“癌症性”的,是“国家一级法律错误”。如今,最高法的“补充规定”为“第24条”打了法律补丁,具有一槌定音、正本清源的意义。
  为了遏制“假离婚、真逃债”,破坏交易安全的现象,2004年4月起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施行,其中“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当然,也有例外情况,只是当事人很难举证。这就造成了离婚后无辜者需为前配偶的恶意债务埋单的问题。
  其实,不能把所有“脏水”都泼向“第24条”,很多问题的产生不在于法律条文,而在于司法实践。前配偶举债殃及无辜,主要因为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或者为赌博、非法集资、高利贷等目的恶意举债,即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最高法有关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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