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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作文备考素材集锦:“光明观察”2015年12月号第6辑
整理 fcs2002
1. 图书馆“冠名权”要守住底线
2. 国家公祭,让历史照亮未来
3. 别让策划新闻代替“好好说话”
4. “城市认同感”仅与待遇有关吗?
5. 用遗体打捞制度终结“绑尸要价”
6. “多校划片”能阻拼房,能挡拼爹吗?
7. 试题雷同频发,《考试法》何时出台?
8. 跑偏的“裤衩维权”事件无可原谅
9. 校园禁售方便面背后的“一刀切”逻辑
10. 三亚新规是在为宰客“磨刀”吗
11. “可怕的杀鸡”与“可忧的严罚”
12. “任性”辞职信中没那么多“深文大义”
13. 靠说狠话治污有悖法治思维
14. “煤老虎”不再威风是时代发展的必然
1. 图书馆“冠名权”要守住底线
何勇海
为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国务院法制办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公共图书馆可依法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文献信息资源专藏或者专题活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可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作为公共图书馆的馆名,或命名图书馆的馆舍、其他设施。(12月11日《安徽商报》)
这是我国首部公共图书馆法,有了这部法律,制约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一些问题,如公共图书馆数量少,公共图书馆选址远离人口密集区,公共图书馆设施陈旧缺乏管理等,有望逐步解决。特别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捐赠人有望获得冠名权,就给长期以来的“捐建图书馆能否冠名”之争制定了法律依据。
近年来,一些高校教学楼被冠上捐建者名称,如“清华真维斯楼”、“暨大富力楼”等,引发舆论哗然。与高校教学楼一样,在一些高校或地方,由社会力量设立的公共图书馆,一旦以捐赠者的姓名或名称命名,往往会招致批评,认为会玷污图书馆的书香。虽然高校图书馆命名慢慢冲破这种禁忌,以捐建者命名的图书馆越来越多,但走上社会的这类图书馆却纯属凤毛麟角,让人遗憾。
公共图书馆用捐建者冠名是小事,如何办好公共图书馆事业才是大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公共图书馆宣言》中提出,“公共图书馆是教育、文化和信息的有生力量,是透过人们的心灵促进和平和精神幸福的基本力量”。然而目前我国平均43.72万人才拥有一所公共图书馆,我国人均拥有公共图书馆藏书0.55册,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推荐的人均1.5-2.5册等国际标准相比,存在显著差距。
若允许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可依法以捐赠者姓名冠名,则能激发更多社会力量建设公共图书馆,就可减少公共图书馆事业对政府财政的依赖,也可以缓解公众需求和公共图书馆馆舍不够、馆藏量也少的矛盾,能更广更持续地保障公民沉浸于书海与墨香,进行终身学习,公平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在倡导全民阅读、建设书香社会的当下,更要鼓励社会力量营造喜“阅”氛围。
图书馆捐赠人可获冠名权,也符合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当然,可获冠名权的公共图书馆,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这就把各级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排除在外,不必担心它们也被商业化操作。
社会力量捐建的公共图书馆虽有冠名权,也要守住基本底线。不能见钱眼开、来者不拒。像烟酒类企业可为公众捐建图书馆,以履行社会责任,却不宜直接用其企业名称冠名。否则就存在美化烟酒及烟酒企业形象之嫌,鼓励人们消费更多烟酒,尤其会吸引更多青少年抽烟喝酒,造成负面社会影响。冠名也要考究。据报道,有一乡村小学图书馆被冠名“中国移动”,有社区图书馆被冠名“××珠宝图书馆”,听起来别扭又可笑。
2. 国家公祭,让历史照亮未来
杨飞
12月13日,凄厉的警报声再一次作为整个国家的背景音长鸣于耳畔,在将雪未雪的冬日街头,佩戴起紫金花的南京人又矗立街头,回首这座城市78年前最惨烈的历史。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的特殊年份里,举国上下同悼南京大屠杀死难者,用胜利告慰逝者的同时,灾难历史再一次警醒国人,民族伤痛决不能重演。
民族劫难,铭心刻骨。77年前,金陵城中30多万同胞四十多天时间内死于非命,这不仅是中国历史上的惨剧,也是人类历史上的悲惨一幕。而今举行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仪式,本身就已经体现出一种国家意志和尊严,其意义不仅仅在于让国民铭记历史,也彰显出一个国家对生命的敬畏,警醒着人们莫让历史轮回,携手捍卫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果实。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谁忘记历史,谁就会在灵魂上生病。铭记历史既是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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