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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作文备考素材集锦:“光明●百家争鸣”2015年12月号第6辑
整理 fcs2002
1. 谁有权利要求别人“拾金不昧”
2. 食品保质期岂能让企业自定
3. 警惕投机性忏悔消解法律精神
4. 从英足总的新规说起
5. 乌镇峰会为“依法治网”再加码
6. 带薪休假“零举报”也是种“举报”
7. 失踪卷宗一夜现身,19年都在干嘛
8. 一个顽固女政客的情怀
9. 遏制权力滥用才能 避免建筑性浪费
10. 建筑“不合理拆除”的背后的真问题
11. 查清旧责任再任命,是保护也是负责
12. 年终安全生产要“五到位”
13. 监管雾霾之下的超排不止于堵
14. 中韩、中澳自贸协定影响,不止在餐桌
15. 家人医保卡不是“万能药”
1. 谁有权利要求别人“拾金不昧”
作者:孙曙峦
掏了100元钱,手机失而复得,看似是值了,可西安市民李女士觉得,拾金不昧不是应该提倡吗?为啥还要好处费?原来,12月15日上午,李女士乘出租车时,将手机落在了车上,虽说她最后取回了手机,但也付出了100元的“好处费”。(12月17日《华商报》)
归还失物时是否可以索要好处费?历来是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在反对者看来,自己的东西丢失后,别人就该义务归还;若是别人开口索要好处费,那就很不应当。不过,这种看法虽然很有市场,但并不意味着它就是正确的。
情理上,归还他人的失物,拾得者要花费时间、精力甚至金钱成本,由失主弥补一定的损失有其道理。法理上。《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这就意味着,索要好处费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既然索要好处费合情合理又合法,为什么有些失主却对此十分抵触呢?这一切,主要在于他们对拾金不昧存有误解。诚然,拾金不昧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但美德并不是法定的义务。在拾到他人的物品后,拾金不昧值得赞赏,但索好处费也并没有不当之处。要求别人“拾金不昧”,实际是一种过高的道德要求。
另外,一些人对“还物索酬”心存抵触,还与法律缺乏明确的规定有关。尽管《物权法》支持索要好处费,但好处费该为多少,法律对此并未说明。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地方已对此问题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比如,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10月12日审议通过了新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
拾金不昧是美德,但谁都无权去要求别人“拾金不昧”,更没有必要去谴责合理索要酬劳的人;相应的,在收到别人送还的遗失物时,也可以主动给予一定的“好处费”,感谢别人的帮助。(孙曙峦)
2. 食品保质期岂能让企业自定
作者:盛会
面包坊现场制作、超市出售的袋装面包品种多样,有的保质期才两天,有的竟然能长达半年,时间上相差90倍。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除了制作工艺的差别外,国家对面包保质期并没有统一规定,企业可根据产品保质实验的结果自行界定,防腐剂、添加剂的使用也大不相同。
借用股市投资的一句话:“食品有风险,食者须谨慎。”如果食品保质期让企业自定,无疑会放大食品安全风险。为了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包括面包在内的各种食品保质期,绝不能让企业自行界定,必须由国家在科学的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为食品制定合理的保质期限。
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党和国家历来把保障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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